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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協商

二次協商是提供給95年度已參加公會協商或97年度4月11日後申辦前置協商的債務人,因社會景氣的變動、薪資調整…等不可歸責於己之導致還款困難,更甚發生毀諾情形,即可參加二次協商方案。

正常繳款協商

正常繳款協商指仍按原商品契約內容按時按期還款,但因利率過高債務人有不能負荷之虞,於可預見不能繳款情況之發生,先行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

呆帳

在消費者金融範圍而言,指的是金融機構因無法收回債權所產生的損失。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的規定,經由逾期放款及催收後,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預估可收回部分後即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和解、解散、破產、逃匿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部份或全部無法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後或扣除第一順位抵押權,殘值不足以還清債務,或執行費用接近或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由多次減價拍賣後仍然無人應買,而銀行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後二年,經催收仍然無法收回者。

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劃(此計劃稱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信用破產

法律上並無此解釋名詞,但銀行在評估借款人個人信用狀況時,會依照聯合徵信中心所提供的徵信資料做參考,若個人與銀行往來資料皆顯示不正常的狀況,聯合徵信中心會將個人的信用評分標註低於一般標準,而金融業者評估個人信用條件後一致不同意借款時,意同個人「信用破產」。

前置協商

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係依消債條例第151條之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

負債整合

負債整合就是將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等等的債務全部整合到某一家銀行或金融機構,直接在同一家銀行繳款即可。負債整合種類繁多,銀行可以評估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及狀況來調整還款方案,有些也可透過較低利率貸款來整合高利率貸款,而整合負債與其他貸款的比起來期繳款期限年限較長,較能減輕債務人負擔也能省去至多家銀行繳款的麻煩。

債務協銀行貸款代辦

債務協商就字面的解釋係指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經過共同商量,取得共識並實行之。

逾期繳款協商

逾期繳款協商指的是債務人已協商遲繳實際出現繳款困難,已有逾繳紀錄必需和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以避免相關法律催收程序。

整合負債貸款

消費者將名下的銀行負債例如信用卡、現金卡、信貸...等等,整合到利率較低的單一銀行貸款裡。





如何恢復信用







▲警方在執行安檢時,查獲2名高中生準備將6382公克的安非他命運往國外。(圖/記者柳名耕翻攝)

記者柳名耕/桃園報導

航警局安檢大隊在2日晚間查獲2名高中生欲將6382公克的安非他命帶出境,但托運行李經過安檢時就被退運,海關人員與安檢人員在行李夾層內發現大批毒品,當場將2名高中生逮捕。

2日晚間安檢大隊在桃園機場第二航廈,針對中華航空公司CI-053班機由桃園飛往紐西蘭奧克蘭的班機進行X光安全檢查,發現胡姓高中生(19歲)、陳姓高中生(16歲)的托運行李X光影像有異狀。

▼警方訊後依毒品罪嫌將2人移送地檢署偵辦。(圖/記者柳名耕翻攝)

航警局安檢人員會同海關開箱檢查後,發現胡姓高中生的行李內有11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3439公克,陳姓高中生的行李內也有11包3393公克的安非他命,在台灣的總市值共6千萬,若運往紐西蘭的話價值可能翻漲數倍。

航警局表示,在2月26、27日時,就查獲周姓女子等10人將安非他命夾藏在腰際、鞋子,起獲共25.5公斤的安非他命;接著在3月4日時又查獲謝姓女子夾帶2212公克的安非他命準備出境,發現到販毒集團都利用連假前、連假間欲將前置協商繳不出來毒品運送出境。

▼安檢人員在行李箱夾層內發現11包安非他命。(圖/記者柳名耕翻攝(下同))

落網的高中生表示,2人都是就讀新莊1所高中的夜間部,而毒品是1個叫「小喇叭」的男子以20萬以及8萬元的代價委託他們帶到紐西蘭,並表示下了飛機就會有人跟他們聯絡。

警方訊後將2名高中生依毒品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同時員警也私下透露在台灣運送毒品會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無期徒刑,得併科罰金1千萬元以下,若是到澳洲或是紐西蘭被抓到的話,將只會被終身監禁。



















▲台新金財務長林維俊。(圖/記者許雅綿攝)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台新金控財務長林維俊在日前指出「2014年彰銀董監事改選係由台新金和財政部雙方共同決定」,對此財政部於今(28日)發出聲明,表示林維俊「說法明顯悖離事實,刻意誤導視聽,實屬不當」。

財政部表示,依據最高法院2009年民事判決,董監事任期屆滿以後,公司與董監事之間的委任關係就不復存在。2014年時當屆彰銀董事任期在11月25日,若規劃如期改選,彰銀最遲應於9月29日前寄發董事會開會通知,並在同年10月7日召開董事會決定股東會開會事項。

由於台新金控代表於2014年擔任彰銀董事長之際,並未在當年9月29日前寄發開會通知、也沒在10月7日前召開董事會決定股東會開會事項,導致彰銀第23屆董事任期屆滿來不及改選。

站在維護股東權益、以及確保彰銀業務健全經營的考量之下,財政部依證交法規定,要求彰銀限期辦理董監事改選作業,金管會因此在2014年10月20日函請彰銀依規定辦理,彰銀因此在2014年10月21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當年股東臨時會事宜。

以下財政部聲明全文:

關於台新金控財務長林維俊先生指稱彰銀103年董事改選日期係台新金控與財政部雙方共同決定乙節,財政部鄭重聲明如下:

一、 關於彰銀前(第23)屆董事任期屆滿改選乙事:



(一) 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61號民事判決載明,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及第216條第3項規定,公司與董事、監察人間之關係,屬委任關係,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渠等與公司兩造間之委任關係即不復存在。復依「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應辦業務事項一覽表」、「公司法」第172條及第204條規定,彰銀當屆董事任期至103年11月25日,倘規劃如期改選,彰銀至遲應於103年9月29日前寄發董事會開會通知,於103年10月7日前召開董事會決定股東會日期、地點、議案等事項。



(二) 鑑於彰銀於103年由台新金控法人代表擔任董事長之際,並未於103年9月29日前寄發董事會開會通知,亦未於103年10月7日前召開董事會決定股東會日期、地點、議案等事項,導致彰銀第23屆董事已確定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財政部為維護全體股東權益,確保彰銀業務健全經營,爰於103年10月8日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7項規定,依職權令彰銀限期辦理董事改選作業,並獲該會於同年月20日函復已請彰銀注意依規定辦理。嗣彰銀始於同年月21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當年股東臨時會相關事宜。



二、 台新金控林財務長指稱103年董事改選日期係台新金控與財政部雙方共同決定,前開說法明顯悖離事實,刻意誤導視聽,實屬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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